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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销售点pos机虚开价格利用信用卡套现,会被定罪为非法经营吗

时间:01-04 来源:本地代做工资流水服务商 点击:5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发布司法解释。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犯罪形式几乎都被囊括其中,但遏制信用卡犯罪,银行今后也应当在发卡阶段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下面,本站小编带您了解其中关于信用卡套现定罪的规定,欢迎浏览。

使用销售点pos机虚开价格利用信用卡套现,会被定罪为非法经营吗

使用销售点pos机虚开价格利用信用卡套现,数额巨大的会被定罪为非法经营。

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等方法,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、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
该司法解释分为十三条,根据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明确了,伪造一张信用卡,就可以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。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一张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,也可以认定为犯罪。此外明确了使用伪造信用卡,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,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。

而对于信用卡“恶意透支”问题,司法解释规定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可认定。此外,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,如果数额巨大可认定为非法经营。

以往在实践中,透支信用卡不还,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这次司法解释中对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,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具体情形,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;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;透支以后隐匿、改变通讯方式,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。还明确了“恶意透支”的数额,“恶意透支”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,不包括滞纳金、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,可见国家对于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决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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